企業規定 - “凡在發獎金日之前離開公司的員工都無權拿年終獎”,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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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規定 “凡在發獎金日之前離開公司的員工都無權拿年終獎”,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企業規定 “凡在發獎金日之前離開公司的員工都無權拿年終獎”,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1、不符合法律規定。
首先應當明確年終獎的性質,法律並未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年終獎的發放通常是基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約定。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國家統計局在《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進一步明確獎金的範圍包括年終獎。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年終獎實際上屬於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工資的發放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不能隨意予以扣發。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所以,勞動者在離職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應當獲得的年終獎金,用人單位規定“凡在發獎金日之前離開公司的員工都無權拿年終獎”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風險提示: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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