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年終獎之前辭職 - 還可以主張年終獎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5W

發年終獎之前辭職,還可以主張年終獎嗎?

一到過年的時候,各個單位基本上就要開始對員工這一年的情況作出綜合考評,然後向其發放年終獎了。當然就具體發放年終獎的時間,法律中沒有作出規定,現實中一般是由單位自己確定在什麼時候發年終獎。因此就出現了有些單位在春節過年之前發放年終獎,而有的卻是在過完了春節之後再進行發放。

一、發年終獎之前辭職,還可以主張年終獎嗎?

這時就會遇到一個問題,有些員工可能在單位發放年終獎之前就申請辭職。但此時員工實際工作的時間,又是完全符合單位規定發放年終獎的時間,這樣的情況下員工在辭職的時候還可以向單位主張加班費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就當我我國的法律規定來看,其實對於年終獎並無強制性的統一規定。而現實中,除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薪酬確認單等文件中單獨約定的工資性獎金外,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及績效表現等綜合因素,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的條件、數額、時間等具體事宜。但在雙方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有明確約定時,應按照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所以這裏就要糾正大家一直以來的一個錯誤觀點——用人單位不是必須要給員工發年終獎,國家在這方面沒有進行強制性的要求。但是在雙方之間有約定的情況下,對單位就有一定的約束力,此時必須要發年終獎給員工,否則單位的行為就會構成違約,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現實中,要是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了需要發放年終獎,但同時卻沒對具體的發放受、標準作出明確約定,這樣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8條中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實務中很多單位為了避免員工一領到年終獎就離職,往往約定支付年終獎的時間在下年度3月或4月。比如,員工在2月或3月離職,尚未到發放時間,則不能享受。

小編認為,單位規定年終獎次年發放,本來就是將上年度應該享受的年終獎支付時間延後,年終獎是對員工一年辛勤勞動的獎勵,當員工工作滿了該年度,就已具備了享受條件(當然,最終金額可能還取決於考核指標)。

所以只要是達到了獲得年終獎標準的,雖然在發放年終獎之前辭職了,此時員工也是可以向單位主張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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