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開除的職員工有年終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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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單方面解除與金某某的勞動關係。公司的做法是否違法,涉及到能否要回年終獎。
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關係,首先考慮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司規章制度沒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員工大會制定,原則上該規章制度就不會對員工產生效力,那麼據此規章制度開除員工就不合法。年終獎是屬於獎勵性質的工資,按照有關規定一般是雙薪,如果公司開除員工是違法的,那麼員工可以要求支付雙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也可以要求支付年底的獎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