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離婚財產分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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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離婚財產分配案例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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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內有過錯,財產應少分
  案情任某與高女士系自由戀愛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內共同財產有房屋一套、小轎車一輛。任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人有不正當關係,並生育有一男孩。任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任某與其他女人生育一男孩,在婚姻中具有明顯過錯,結合婚姻法財產處理照顧女方的原則,酌定任某分得40%的財產,高某分得60%的財產。遂判決:一、准予任某與高女士離婚;二、東風路房產歸高女士所有,高女士支付任某12萬元;三、車輛歸任某所有,任某支付高女士2.1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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