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撫養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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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母撫養繼子女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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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有權繼承繼母的遺產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可以相互繼承遺產,主要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係,形成撫養關係的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未形成撫養關係的,則不能相互繼承遺產。

所謂的撫養關係是指,繼子女受到繼父母的撫養教育,繼父母受到繼子女的贍養扶助。對此我們可做如下分析:

1、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長期共同生活,實際上形成了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的財產。

2、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時,子女已經長大成人,分居另過,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後,繼子女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教育成人,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也未盡過贍養撫助義務的,則不能視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撫養關係,繼子女也就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3、雖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子女的生活費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給全部或部分,或者繼父母對繼子女盡了撫養、教育義務,而繼子女對繼父母未盡贍養義務的,也應視為撫養關係形成,繼子女與繼父母間互有。

另外,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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