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可以要求什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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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可以要求什麼賠償
女方可以要求賠償嗎

(1)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有法定情形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2)目前,離婚損害賠償 的範圍限於: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不能向第三者提出。

另外,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綜上,女方是可以要求賠償的,但是男方得存在過錯。

對於實施了遺棄孩子的行為,可以認定為不能講孩子健康的撫養長大,對於此種情形,一般是不能再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這也就回答了女方有遺棄行為的是否具有撫養權這個問題,但是若發現對方是迫不得已實施了遺棄行為的,也有可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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