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延期舉證具體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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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延期舉證具體內容是什麼
行政訴訟案件延期舉證具體內容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36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確定。”根據此條規定,我們舉證時限制度是採用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約定舉證期限為主,延期舉證為補充的形式。此條規定有三個特點:一是採用“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相結合,既保護當事人申請延期的權利,同時又規定是否延期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確定。二是申請延期次數具有任意性,即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不受任何限制。三是申請延期理由法定性和不確定性。【温馨提示】當前回覆為大多數情況的參考答案,若未能解決您的法律問題,建議直接諮詢律師,快速響應,問題解決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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