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舉證期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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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應在答辯期10天內提供證據。
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釋》第26條規定,被告在提出答辯狀時一併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實際上是要求被告在庭審前進行“證據開示”。確立證據開示制度的意義在於保證訴訟的公正與效率。
在行政訴訟中,如果被告只提交答辯狀而不提供證據,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證據,就會使原告無暇準備反證,或者無機會辯駁,這對原告顯屬不公;另外,如果被告在庭審中不斷地提供證據,人民法院需中斷開庭以核實各種突然情況,就會造成訴訟拖延,影響行政審判效率,而且使集中審理難以實現,反過來又影響庭審的質量。此外,拖延舉證時間,也會給被告事後補充收集證據提供很多機會,不利於監督行政機關遵循“先取證,後裁決”的程序規則。
因此,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時,應當一併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此後提供的證據都構成“突襲證據”,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採納。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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