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年齡的勞動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超過年齡的勞動合同
超過年齡的勞動關係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部1996年10月11日發佈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這些規定並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排除在勞動法調整的範圍之外,他們也屬於勞動法所調整的對象。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仍是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於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並沒有任何的不同,勞動關係建立後, 雙方在職責上則具有了從屬關係。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亡的,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範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沒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排除在工傷保除條例調整的條例之外。


因此,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此期間發生的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亡事故,仍應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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