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指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出現哪些事由時可以申請法院再審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7W
什麼是指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出現哪些事由時可以申請法院再審
什麼是指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出現哪些事由時可以申請法院再審
1、審判監督程序,又稱為再審程序,是指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不是必須經過的審理程序,不具有審級的性質,是第一審、第二審以外的檢驗法院辦案質量的一種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六個月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再次審理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請求。再審申請的提出,並不能導致判決裁定的停止執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