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審判監督程序的區別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6W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審判監督程序的區別有哪些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審判監督程序的區別有哪些

1、受案範圍不同。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簡單地説就是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產生的糾紛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11條第一款又列舉了可以起訴的八種情形,《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又作了進一步明確,該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該條第二款又對不屬於行政訴訟的行為作了列舉式排除,由此可以看出,民事訴訟的訴訟主體、客體和訴訟標的都相對寬泛,行政訴訟的主體、客體和標的相對狹窄,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對人或者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人,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行政訴訟的客體只能是因行政爭議引起的行政管理法律關係,行政訴訟的標的原則上只能是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2、訴的種類不同。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同,民事訴訟可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而行政訴訟可分為五種類型:(1)撤銷之訴,即行政相對方或利害關係人提起請求法院撤銷違法行為的訴訟,如公民甲認為行政機關給公民乙頒發房產證的行為侵犯了其相鄰權而對發證行為提起的訴訟;(2)變更之訴,即行政相對方提起請求法院變更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的訴訟,如公民甲、乙因同一治安糾紛被處罰,公安機關對甲拘留15日而對乙給予警告,公民甲不服提起的訴訟;(3)履行之訴,即行政相對方提起請求法院判決行政主體履行職責的訴訟,如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申請複議人以複議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其它訴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案件也大多屬於履行之訴;(4)賠償之訴,即行政相對方提起請求法院判決行政主體給予行政賠償的訴訟,如公民甲訴某市工商局賠償因扣押營業執照和公章產生的損失即屬於行政賠償訴訟;(5)確認之訴,即行政相對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者無效。有時訴的類型可能發生轉化,如在撤銷之訴的審理期間,被告行政機關改變或撤銷被訴的行政行為,而原告又不同意撤訴,此時法院判決撤銷被訴行為已無實際意義,就可按確認之訴結案。如房某訴工商局扣留措施案,審理期間工商局解除了扣留措施,但不返還扣留的糧食,最後法院判決確認扣留措施違法。

如果按行政管理部門分類,行政訴訟可分為公安行政訴訟、土地行政訴訟、工商行政訴訟、衞生行政訴訟、交通行政訴訟、環保行政訴訟、城建行政訴訟、房管行政訴訟、礦產行政訴訟、海關行政訴訟、教育行政訴訟等。

3、訴訟程序不同。 民事訴訟是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訴訟是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民事案件有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分,普通程序審限為6個月,經院長和中院兩次批准最長可審18個月,行政訴訟雖然全部是合議制,但一審期限只有3個月,需要延期必須到高院批准,中院沒有延期審批權。

4、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前的身份不同。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無論訴前、訴中還是訴後的地位和身份始終平等,而行政訴訟中的原、被告雖然在行政訴訟中地位平等,但在訴前和訴後,兩者關係實為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的關係。

5、訴訟目的和訴訟內容不同。民事訴訟是由民事糾紛引起的,民事判決的內容是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約)行為,目的在於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訴訟是由行政爭議引起的,行政判決是對行政處理(罰)決定作出維持、撤銷、變更或者確認等,目的在於保護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政機關有效實施管理並遏制其濫用職權和違法行政。

6、當事人的訴訟權責不同。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權是相對等的,即原告有起訴權,被告有反訴權,雙方的舉證責任是相等的,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告對自己的權利享有充分處分權和較為自由的訴訟請求變更權;但行政訴訟中的被告要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主要舉證責任,且不享有反訴權,原告訴訟請求的變更也受到嚴格限制,訴狀送達後一般不能變更訴訟請求。行政賠償訴訟的舉證責任與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相類同。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在本質上來説,就是不同的程序,所以自己需要注意有關規定,對於具體的區別,則需要有關的當事人按照具體的細則進行了解,國家的有關部門會進行一定的幫助,所自己不需要過度的糾結其中的利弊而忽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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