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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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刑事訴訟中有一個審判監督程序,這是為了糾正冤假錯案而設置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並不是自行開始的,需要一定的提起條件。大家知不知道提起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是什麼呢?



人民法院對已經審結的案件發現確有錯誤的,依其審判監督職能,有權對案件提起再審,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在民事訴訟中有權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和審判委員會,他們共同對本院的審判行審判監督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不同,其提起的方式和適用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第二,提起再審的客體必須是人民院確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所謂確有錯誤,既包括認定事實的錯誤,又包括適用法律上的錯誤;既包括適用實體法錯誤,也包括法定程序錯誤。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未發現錯誤,不能提起審判監督。另外,人民法院對未生效的裁判發現錯誤的,只能通過二審程序糾正錯誤,而不能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第三,必須由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組織作出裁定書以決定再審,方能啟動再審程序。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知道,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必須要同時滿足上述三種條件,缺一不可。如果您還有什麼疑惑的地方,請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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