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有什麼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4W

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有什麼關係?

一、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有什麼關係?

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有很多相同點,同時不同點也較為顯著。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做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再次進行審理和裁判所適用的審判制度。審判監督程序是依法定程序,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查看和監督,以保證案件審判質量而適用的一種審判程序。

相同點:都是人民法院經審理完畢作出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之後而設立的程序,其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對審結的案件再次進行審理,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予以審查,正確的予以維持,錯誤的給予改正,遺漏的予以補充,以達到公正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實現社會主義法治。

區別:再審程序是一審、二審程序之後設置的另一程序。而審判監督程序是設在審判程序之中,為引起再審程序而設立的。再審程序因提起的主體不同,參加再審程序的主體不一樣,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必須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行使監督權的民事訴訟主體。

二、當事人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再次審理,人民法院認為判決有錯誤的,可以由上級人民法院和本級人民法院自行啟動,檢察院可以抗訴的方式啟動,當事人可以申請啟動。

審判程序是司法程序中較為常見的,但是再審程序若是當事人不提出,那麼一般是不會適用的。對於再審類型的案件,審理的司法機關不是受理一審的法院或者是檢察院。若是兩次審理的結果不同,那麼民事主體可以請求得到國家賠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