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遺囑做筆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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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遺囑做筆跡鑑定
遺囑筆跡鑑定程序
遺囑筆跡鑑定程序: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申請筆跡鑑定並不一定需要當事人雙方都同意。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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