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法院的筆跡鑑定申請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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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給法院的筆跡鑑定申請怎麼做

給法院的筆跡鑑定申請怎麼做

申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註明申請原由,雙方選定鑑定機構後由鑑定機構對鑑定樣本和書寫人筆跡進行對比鑑定,憑藉專業技術做出鑑定。

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鑑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鑑定即可。具體程序如下: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二、對筆際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筆跡鑑定不服申請再審應該是沒有問題,這個申請是不違法的,但是法院是不是要進行再審,那就不是僅僅是對筆跡鑑定不服的這個條件了,不管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那都要有足以推翻原判的證據或者法院程序違法等等條件才行。對於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如是刑事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如是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鑑定人鑑定的,應當由鑑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鑑定人身份。

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鑑定申請,並且雙方要確定好要提供的鑑定樣本,再協商或搖號決定鑑定的機構,鑑定機構憑藉自身專業技術對此依法做出鑑定後,把結果或意見給與雙方當事人,如若雙方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或結論有異議的,也可申請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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