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玩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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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玩忽職守
玩忽職守罪是否有共同犯罪

玩忽職守罪一般沒有共同犯罪的,在司法實踐中玩忽職守罪一般是不構成共同犯罪的,典型的過失犯罪如玩忽職守罪等不存在認定共同犯罪的主觀前提。

共同犯罪認定的條件:

我國刑法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僅僅據此規定,往往是不能準確認定共同犯罪的,認定公共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如張三和李四合謀實施搶劫,雙方是有明確協同搶劫的意圖,也清楚共同搶劫的後果的,否則,儘管張三實施了搶劫行為,李四也進行搶劫,但不能認定是共同犯罪,而應單獨分別認定各自的罪行。

2、存在基於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行為。如A與B合謀盜竊的,必須實施了共同盜竊行為,如準備工具、踩點、放風等,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若B僅僅是有共同盜竊的想法,但沒有參與任何盜竊行為,也不存在教唆、幫助、組織行為的,一般不認為A與B是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均應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犯罪”必然是存在兩人才能構成共同,但兩人必須都應該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例如一正常成年人與一精神病患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不能認為是共同犯罪,相關法律責任應由正常成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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