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代收定金買方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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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代收定金買方違約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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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代收定金後賣方違約怎麼辦,賣方違約責任怎麼承擔

中介代收定金後賣方違約怎麼辦宋某通過中介公司購買了屬於郝某的一套住宅,看房後交給了中介公司1萬元購房定金。之後,三方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1買賣雙方同意該物業交付使用的時間為賣方收齊房款當天,但需在當年6月30日前交付使用;2中介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税費;3賣方簽署本合同後不出售該房屋的,視為違約,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所有已收房款。”之後,郝某反悔,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宋某認為郝某的行為屬於違約,應雙倍退還定金,但郝某認為雙倍退還定金以實際收到定金為前提,因此不同意支付。事後,宋某訴王法院。賣方違約責任怎麼承擔法院認為,雙倍返還定金是以實際收到定金為前提,但三方在合同里約定中介心司有權代郝某收取定金,因此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就視同已向郝某支付,郝某同樣應受“定金罰則”的約束,向宋某雙倍返還定金。雖然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判決郝某雙倍退還定金,但前提是三方合同裏有“中介公司代為收取定金”的約定,如果事實上沒有此項約定,並且買方沒有取得相關的證據,買方就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説不出”了。因此買方在向中介公司交付定金前,要確認中介司是否取得了賣方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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