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機構不得有什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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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機構不得有什麼行為
公證機構不得有什麼行為
1、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2、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3、以詆譭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
4、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
5、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
6、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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