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機構不得有哪些行為

來源:法律科普站 6.49K

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三)以詆譭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
(六)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公證法》第十三條

公證機構不得有哪些行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