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避招聘錄用過程中的勞動用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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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招聘錄用過程中的勞動用工風險
如何規避招聘錄用過程中的勞動用工風險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以下內容規定明確: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3、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4、勞動報酬;
5、社會保險;
6、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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