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適用於迴避的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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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適用於迴避的是哪些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行政訴訟中適用於迴避的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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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適用於迴避的是哪些
1、行政訴訟中的迴避制度一般是參照民事訴訟的,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申請審判人員迴避。而適用迴避制度的具體規定一般是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因此對於迴避制度的人員,應該屬於上述四種人,才可以進行迴避的申請,從而保障訴訟程序的合法公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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