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起訴適用條款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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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起訴適用條款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起訴適用條款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行政訴訟起訴條件的;

(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3)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4)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

(6)重複起訴的;

(7)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二、相關法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同樣第二十三條規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訴訟的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的話也是可以進行上訴的,但如果不符合條件的話,那麼在上訴的時候也會不會受到法院的受理,從而對案件進行駁回,因此對於當事人在處理之前就一定要找到相關的證明材料,從而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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