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賣他人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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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賣他人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盜賣他人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1.擅自將他人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以合理價格善意受讓該房屋並辦理產權過户登記的,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2.賣方人非產權人,但持有房屋及產權人的所有合法證件並通過中介售房,可能還有(偽造的)公證委託書,購房人依然有審核授權委託書的義務,就公證委託書的真實性進行查實,委託書未公證的,不能交易,以防範可能產生的無權處分導致合同無效的風險。

3.無權處分導致合同無效,買受人已交訂金是否能獲得雙倍返還?律師傾向於從締約過失角度看待出賣人行為,或從立約定金性質處理該案,判決主要過錯人即出賣人承擔雙倍返還之責,似更符合公平原則。該案再次警示買受人驗證出賣方與產權人是否一致,產權證是否真實的重要性。

4.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等重要證件要妥善保管,丟失後必須及時掛失或備案。在無權處分發生時,出賣人的過錯可能會影響到買受人能否構成善意取得。

5.房屋作為贓物同樣適用善意取得,但“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以及“已辦理過户登記”是善意取得構成的必要條件,且在實踐中對構成要件的審核更為嚴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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