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售他人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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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房屋產權人擅自出賣他人房產,屬於侵犯他人所有權,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擅自出售他人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1、如果房屋產權人同意出賣房屋,通過其對非產權人行為的追認,則非產權人與買受人之間的合同是有效力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房屋所有人對原合同不滿意,還可以與買方重新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對合同各項內容重新協商。

2、如果非產權人是為了房屋產權人的利益而擅自處分房屋的,可以不追究非產權人的責任。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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