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罪成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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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罪成立後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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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不當得利需要什麼條件


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一方受利益同時使他方受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是我們社會生活中的一種不合理、不公平的現象。法律規定,不當得利引發債的關係成立,法律確認不當得利之債的目的,是為了使這種不正常的關係恢復到正常的狀態,從而維護社會公正合理的財產關係,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不當得利的成立需要具備特定的條件。一般情形下,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不當得利才能成立:


  1、一方受利益。

具體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財產利益。財產利益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


  2、他方受損失。

這裏所謂的損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使財產利益總額減少,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


  3、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這種因果關係具體是指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損的原因,受益與受損二者之間有變動的關聯性。


  4、沒
  有合法依據。

這是不當得利構成的實質條件。不是直接根據法律或者根據民事法律行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沒有合法根據的,也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該得利即為不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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