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開始時間與簽訂時間可以不一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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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開始時間與簽訂時間可以不一致嗎?

勞動合同開始時間與簽訂時間可以不一致嗎?

1、勞動合同簽訂日期可以晚於合同開始時間,勞動合同可以提前訂立,也可以延後訂立,但最多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簽訂日期以簽訂之日為準,為維護合法權益,最好先訂立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可以晚於合同開始時間,職員入職之後,可以暫時的不籤合同,但是此時不能説勞動關係不存在。單位為了更好的管理職員,對於那些在一個月時間屆滿時,依舊不籤合同的,可以依法開除。

二、合同生效後又簽訂補充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1、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且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協議內容合法有效的話,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

2、在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發生衝突時,視為對主合同的變更或撤消,其效力優於主合同。即補充合同中與主合同相沖突的條款,補充協議的條款優先適用。

3、雙方需要在補充協議中明確補充原合同的效力範圍,明確補充主合同是在原來的範圍之內生效還是有所變動、如何變動等。

4、補充協議是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為前提的,如果欠缺主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和必要條款,或者主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就沒有簽訂補充協議的必要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一般以合同簽署之日為準,但是職場之中,也存在着事實勞動關係,故此並不能説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就代表着勞動關係不存在。但若是單位不讓籤的,職員可以辭職,並請求賠償。若職員不讓籤,那麼單位可以辭退職員,並且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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