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轉為交房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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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轉為交房保證金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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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與定金的區別

違約金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應支付給對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的違約制裁。定金是為了確認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履行,合同當事人的一方預付給對方的金額。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他們都具有維護合同履行的性質,都具有對不適當、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懲罰性等特點。《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定金和違約金只能選擇適用,不能並用。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定金和違約金可以並用的司法解釋是在《關於在審理經濟合同的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作出的,新的《合同法》現已頒佈實施,舊的《經濟合同法》已經廢止,這項司法解釋與新的合同法的規定相矛盾則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因此無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這一解釋的新的司法解釋是否公佈。這一解釋均不能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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