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就醫脱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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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就醫脱逃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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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錯誤羈押的人夥同他人共同脱逃如何定性

被錯誤羈押的人夥同他人共同脱逃也會被定性為逃脱罪,尚未經人民法院審判定罪而被司法機關依法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也構成脱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對脱逃罪進行了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無罪者與其他人共同實施。無罪者與其他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共同實施了脱逃行為,是否構成脱逃罪,應分兩種情況予以認定:

(1)如果行為人與共同脱逃的人沒有共同的脱逃故意,而是趁監管不嚴或者趁他人脱逃之機而參與其中一起脱逃,由於行為人不存在脱逃的共同故意,這種脱逃行為,其前提仍然是無罪,因此不能以脱逃罪處罰。

(2)如果行為人具有與他人脱逃的共同故意,無罪行為人雖然不單獨構成脱逃罪的主體身份,但無罪者與有罪者共同脱逃,形成了有罪脱逃的共同故意,也就是刑法理論上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雖然不能單獨構成某一犯罪,但無身份的人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共同構成某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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