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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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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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履行合同執行終結後能否另案起訴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應當判決解除合同,否則法院可判決繼續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條 【解除權的行使】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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