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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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文本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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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文本具體應該如何書寫呢

工資集體協議書(參考文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集體合同條例》、《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公司與公司工會為代表的全體職工,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公司遵照按勞分配的原則,通過對各工種和崗位的勞動條件、實際勞動消耗量以及對職工的技術業務水平等諸因素進行勞動評價,經與工會協商確定崗位工資和年終效益獎。
第二條 公司於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當月工資報酬。
第三條 公司職工最低工資為每月    元。
第四條 公司建立工資調整機制。
第五條 公司和職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第六條 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協議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本協議進行變更:
1、國家或北京市有關工資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2、因外部條件造成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協議中的部分條款難以履行時。
第七條 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協議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
1、公司撤銷、解散或依法宣告破產及瀕臨破產;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時。
第八條 公司修改、變更或提前終止本協議,需經雙方代表協商一致,並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後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查後生效。
第九條 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生效後,雙方當事人都必須正確履行,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必須承擔責任。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雙方均可申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及北京市頒佈的有關規定執行或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本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文本     年  月  日經職工大會通過。
第十二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五份,雙方各一份。一份簽訂後10日內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查,一份報區總工會備案,一份報鎮總工會備案。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有效期為  1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公司(蓋章)                  公司工會(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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