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專項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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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專項集體合同

婦女權益專項集體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為更好地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構建新時期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企業與工會經充分協商,按照自願平等的原則,就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簽訂本企業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

第一條 企業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待遇、辭退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條 企業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温、冷水作業等國家規定的第三級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工作時間以

外延長工作時間。

第四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五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對懷孕反應特別嚴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女職工,經醫務部門證明應照顧休息的,其休息期間享受病假工資待遇。

第六條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每天工作時間內應給予休息一個小時。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的產前檢查,應算作工作時間。

第七條 為女職工購買特種疾病保險。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①單胎順產者,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③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者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④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晚育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期九十天。

第十條 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單位在每班工作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工作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

的時間,算作工作時間。

第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工作。

第十二條 企業對女職工每一年進行一次婦科、乳腺病檢查,所需經費由單位行政出資。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生育、人工流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鄭州市女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十四條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視為出勤,工資照發。在單位調整或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假、哺乳假,應按出勤對待,不影響參加調整或增加工資。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生育後滿法定假期即上班的,原則上安排原崗位工作。

第十六條 女職工因上環、取環、帶環懷孕做人工流產後,可享受計生假,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第十七條 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女職工,享受產假90天。

第十八條 晚育的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其配偶享有一個月的護理假,護理假視為出勤。

第十九條按月發給女職工衞生用品(或折發人民幣________元)。

第二十條 在提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工資分配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女職工與男職工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企業行政每年提取一定的經費作為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生效之日起有效期為一年。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雙方簽字,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後生效。

甲方(行政)________ 乙方(工會)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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