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最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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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最新法

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種。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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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解釋唯一住房法院強制執行嗎

唯一住房是指中國公民在境內合法擁有用於自身居住的房屋只有一套的情況。被執行人唯一住房不得強制執行這一説法,其實是對相關執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誤讀,當然這與人民法院在執行唯一住房時所持的保守謹慎態度也大有關係。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6條確實對不動產的執行進行了限制性規定,即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但此處“必需的居住房屋”與人們常説的“唯一住房”有很大區別,不可一概而論。在民事執行中,此種“必需”被限定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範圍內,一旦超出需求,人民法院就可以考慮到案件實際情況予以執行。為避免誤解,《查封規定》第7條明確指出,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1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可見,對已經設定抵押的“唯一住房”,只要與執行標的產生牽連關係,不論是否“必需”都不享有執行豁免權,被執行人想以“唯一住房”作為尚方寶劍來規避執行行為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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