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故意部分怎麼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5W

一、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故意部分怎麼認定?

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故意部分怎麼認定?

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故意部分的處罰,應當由一方承擔,而另一人不承擔這部分責任。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除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外,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二、共同犯罪的主體構成條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注意該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範圍內相同,並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體形式和內容必須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間接故意,只要雙方有共同的犯罪行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過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為形成一個共同的有機整體,而因共犯比單獨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共同犯罪故意和單獨犯罪故意相比,具有顯著的特點。單獨犯罪故意,只是對本人行為的性質的認識以及對本人行為可能造成的某種危害社會結果的希望或放任。而在共同犯罪故意中,還包括對其他共同犯罪人行為的認識以及對共同造成的危害結果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態度,並且以此表明共同犯罪人之間在主觀上具有一定犯意聯繫,這種犯意聯繫將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溝通,成為共同犯罪的重要內容。並且,除實行犯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組織犯、教唆犯和幫助犯的行為都不是由刑法分則所規定而是由刑法總則規定的。因此,這些共同犯罪人只有在對本人的行為有所認識,並有意識地將本人行為與實行行為結合起來,成為協同一致的共同犯罪行為,並對實行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社會的結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態度,才能使之具備承擔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

對於共同犯罪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違法事實後果,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另外對於共同犯罪的行為,還需要由司法機關在對共同犯罪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後進行認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