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為什麼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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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為什麼不能上訴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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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為什麼不能上訴,沒有上訴權

您好,對於您的“被害人為什麼不能上訴”一問,法律給出的解釋是這樣的:
第一百八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本人以為刑事訴訟法這個條文的立法本意是犯罪侵犯的是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而被害人就是處於這個被侵犯的社會關係中的特定人,被害人權益的保護是通過國家公訴的形式得到間接保護的。基於這個理論,認為受害人的利益已經通過國家公訴的過程得到了保護。所以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批覆中説:受害人提出精神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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