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公訴人不為受害人抗訴

來源:法律科普站 5.79K

刑事案公訴人不為受害人抗訴

刑事案公訴人不為受害人抗訴可以自己上訴嗎?

被害人不能提起抗訴,抗訴權只能由檢察院提起,被害人如果不滿判決,應該向公訴人(也就是檢察院)提起申訴,檢察院如果支持你的請求,就會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刑事部分被害人不能上訴,如果有附帶民事賠償,可以上訴。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抗訴分為依上訴程序和依審判監督程序兩種提出方式。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在抗訴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再審。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應派員出庭。

二者區別:

1、主體不同。有權上訴的主體,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

2、理由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

3、提起方式不同。上訴的方式,既可以採用書狀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抗訴的方式,不能採用口頭形式,應當提交抗訴書。

4、上訴、抗訴的途徑不同。上訴的途徑: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抗訴的途徑:提出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檢查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出。

抗訴的形式:1、第二審程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2、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可見,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檢方就是公訴方不支持受害人進行抗訴,受害人就不能進行上訴,如果案件中涉及到民事賠償,那麼受害人是可以就民事部分進行抗訴或者上訴的。總之,不管是任何人,只要觸犯到法律就一定會受到相應的懲罰,法律也會嚴格尊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