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辦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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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辦案程序
刑事附帶民事程序是什麼

一、刑事部分


審判長宣佈開庭,宣當事人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等;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同時核實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收到相關文書的情況。


1、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2、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3、公訴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質證意見。


4、公訴人、辯護人對案件發表辯論意見。


5、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二、附帶民事部分


1、附帶民事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


2、聽取被告人、辯護人答辯意見。


3、附帶民事原告人舉證、被告人或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


4、被告人舉證,附帶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發表質證意見。


5、附帶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發表辯論意見


6、法院組織調解。


7、當事人最後陳述。


審判長宣佈休庭,擇日宣判。


審理程序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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