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超員被判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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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超員被判危險駕駛罪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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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超員危險駕駛立案標準

超員危險駕駛立案標準: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一)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15人以上的;
(二)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10人以上的;
(三)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7人以上的。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90公里以上;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60公里以上的;
(三)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或者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掉頭、轉彎、下陡坡,以及遇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30公里以上的;
(四)通過傍山險路、連續下坡、連續急彎等事故易發路段,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30公里以上的。
我國《刑法修正案(九)》於2015年11月1日正式開始施行,其中明確將校車超載列入“危險駕駛”行為,必須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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