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減刑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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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減刑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一、死緩減刑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根據我國刑法第79條的規定,減刑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減刑的程序大體上按照以下方法進行操作:

1、對受刑的人考察

對受刑人的考察是適用減刑的基礎工作,是減刑的第一道程序。受刑人只有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才能予以減刑,而要認定受刑人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就必須對其在服刑期間的表現加以認真考察,從而為減刑創造條件。

2、提出減刑建議書

監獄以及其他刑罰執行機關通過對受刑人服刑期間的表現進行考察後,如果認為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的條件,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3、依法裁量減刑

依法裁量減刑,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和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悔罪或者立功表現,對一定之罪犯適用減刑。由於減刑是審判權之行使,應當將其與對一個人的判決的重要性相提並論。因此,在減刑裁量中,應當嚴格掌握減刑條件。

二、減刑的特點包括什麼?

1、減刑以判處並執行了一定刑罰為前提

犯罪人被判處一定的刑罰,將刑罰付諸執行,即開始了行刑過程。減刑是一種刑罰變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罰執行了一定期限以後才存在刑罰變更的可能性。

2、減刑以受刑人有悔罪表現為根據

刑罰執行期間,並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減刑的待遇,減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間的悔罪表現為根據的,減刑制度體現了教育刑的理念。刑罰是對犯罪的報應,任何刑罰都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無論犯罪人在行刑期間表現如何,都不允許減刑。

3、減刑具有一定的限度

減刑只是對原判刑罰的一種調整,而不是對原判刑罰的否定。因此,減刑須有一定的限度,以維護原判刑罰的穩定性。減刑的限度表明了報應因素對減刑活動的制約性,因而有利於實現懲罰與改造相統一的行刑原則。

綜上所述,被判死緩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沒有重新犯罪的,可以在期滿後申請減刑。監獄方面會對犯罪分子進行考察,判定符合減刑條件的,向檢察院提交減刑意見書。經過審核後,法院會依法審理,根據情況決定減刑的幅度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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