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合同簽了貸款沒帶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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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合同簽了貸款沒帶下來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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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貸款沒帶下來是否屬於情勢變更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但是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具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同時法院對於情勢變更的適用是抱着“慎重適用”的態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即在“一、慎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合理調整雙方的利益關係”。

要求人民法院在判斷某種重大客觀變化是否屬於情勢變更時,應當注意衡量風險類型是否屬於社會一般觀念上的事先無法預見、風險程度是否遠遠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預期、風險是否可以防範和控制、交易性質是否屬於通常的高風險、高收益範圍等,並結合市場的具體情況,在個案中識別情勢變更和商業風險。

銀行貸款政策作為國家對社會經濟的一種常用干預手段,具有經常性、固有性。如果如同本案那樣,將國家貸款政策調整作為情勢變更事由而隨意解除合同,那麼將會導致市場交易安全遇到極大妨礙,破壞了市場交易的正常秩序。

行為人在貸款購房之後,如果是貸款的還款期限內無法還清貸款的,銀行在期限屆滿後的短期內進行催收,如果是經過銀行催收還不還款的,銀行就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並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查封扣押以及凍結貸款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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