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回購中質押回購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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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回購中質押回購拆出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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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回購的交易申報類型有哪些

股票質押回購的申報類型包括初始交易申報、購回交易申報、補充質押申報、部分解除質押申報、終止購回申報、違約處置申報。[1]

(一)初始交易申報是指融入方按約定將所持標的證券質押,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交易申報。

(二)購回交易申報是指融入方按約定返還資金、解除標的證券及相應孳息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包括到期購回申報、提前購回申報和延期購回申報。《業務協議》應當約定提前購回和延期購回的條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購回交易金額的調整方式。延期購回後累計的回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三)補充質押申報是指融入方按約定補充提交標的證券進行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

(四)部分解除質押申報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標的證券或其孳息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

(五)違約處置申報是指發生約定情形需處置質押標的證券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業務協議》的約定向上交所提交違約處置申報,該筆交易進入違約處置程序。

(六)終止購回申報是指不再進行購回交易時,融出方按約定解除標的證券及相應孳息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

一般來説,與證券公司、金融公司進行股權質押回購的個人或者是機構在辦理質押回購業務時,除了要符合交易資質審查標準之外,在在辦理時還有提交相應的辦理材料,如身份證明、收入證明、信用證明、債務狀況證明等等,只有提交了這下證明後,雙方才有可能達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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