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股東賬號質押逆回購未指定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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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股東賬號質押逆回購未指定的規定是什麼?

該股東賬號質押逆回購未指定的規定是什麼?

該股東賬號質押逆回購未指定的規定是股權質押並不改變原來的股東的身份,所以也不需要進行相關的股東的變化,當然質押必須要通過相關的機關來進行登記,這樣的話在日後發生一些爭議的時候,也可以按照這個登記的內容來進行一定的處理。股權質押並沒有改變原股東身份,不需要變更股東。只是股權質押後,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登記,註明該股權經過質押了,存在權利限制。

股權出質以後,不得轉讓。要使轉讓合法有效,必須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而且轉讓所得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對此,《物權法》第226條和《擔保法》第78條第2款規定已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為雖然在出質以後,該出質的股權仍然是出質人所有,也只有出質人才能享有處分權,但是該出質的股權在出質後已經被質權人以登記形式佔有,成為債權的擔保,所以出質人的處分是受到限制的,如果未經出質人與質權人的協商一致,出質人轉讓該出質股權的行為是無效的,如果給質權人造成損失,出質人還應當賠償損失。如果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在債務清償期屆之前轉讓出質股權的,則出質人應當進行預清償,有一方不同意預清償的,則應當將所得款項進行提存,繼續質押。

二、相關法規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二)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出質。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佈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物權法》關於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登記程序的規定與《擔保法》不一致。因《物權法》頒佈在後,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操作以《物權法》為準。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經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股權變更無效。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則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綜上可見,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未上市的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質押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應向審批機關辦理審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關於股東方面的一些權益做出的規定還是比較全面的,有一些股東他是可以利用自己在公司當中所擁有的股權來進行質押,但是質押過的股權和普通的股權就存在着一些差異了,比如説在相關的權利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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