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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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上訴狀
最高人民法院的職權
1、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工作。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2、審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它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它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是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它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是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案件。②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③核准判處死刑的案件。④進行司法解釋。即對於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⑤領導和管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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