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設拆遷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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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設拆遷主體是誰
什麼是拆遷主體資格誰具備拆遷主體資格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所以房屋拆遷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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