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由誰強拆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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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建築由誰強拆才是合法的?

違法建築由誰強拆才是合法的?

違法建築應該由市政府或者鄉政府拆除才是合法的。

(一)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於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二、合法強拆程序有哪些?

(一)政府作出拆遷決定,下達拆遷的明令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與被拆遷人協商,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二)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三)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四)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五)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六)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根據《裁決規程》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執行程序須合法。

合法強拆的程序主要是先向人民法院或者政府等相關部門申請;其次,通過審核之後要與被籤拆遷人先進行協商溝通;再者還要清點所有物品;最後才是執行強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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