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建設拆遷是公益拆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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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農村建設拆遷是公益拆遷嗎?

新農村建設拆遷是公益拆遷嗎?

進行新農村建設的時候,按照鄉村的規劃對破舊房屋進行拆遷的,是屬於公益的拆遷,目的是讓農村的環境更好,但公益拆遷也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徵收徵用的補償標準有哪些

第一,首次確定了“足額”的標準。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但該“足額”標準並不是市場價值的“全額”補償,因為農村土地不是完全市場化的,其真實的市場價值無法有效計算。

所謂“足額”是指土地的成本價值,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而農村土地一旦開發為商業用地,其市場價值可能遠遠高於作為耕地使用時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第二,首次明確了用益物權人的補償請求權。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該條款將徵收補償費的受益主體範圍由傳統的所有人擴張至用益物權人,為一善舉。但不足之處在於,用益物權人依然不足以概括所有因徵收、徵用的受損害者,如現實中不動產的承租人,在投入鉅額裝修費用之後,往往因拆遷而血本無歸,其利益補償機制尚無規定,未免遺憾。

第三,首次借鑑了“生活補償”標準。

“生活補償”是現代西方國家出現的一種新的補償理論。所謂“生活補償”,不是對個別財產的財產價值補償,而是着眼於作為整體的人的生活的本身予以補償,例如村落被迫轉移,村民失去的不僅是房屋耕地,更失去了基本生活條件,在此情形下,僅僅給付財產補償,不足以恢復與原來同等的生活狀況。

我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該條款將被徵地農民列入社保範圍,防止了大批失地農民淪為做工無崗、種田無地、吃飯無錢的“三無農民”;對被徵收住宅的居民,明確規定恢復其居住條件。這不僅僅是着眼於財產上的補償,更是體現了對於公民生活權利的尊重。

新農村建設的確是屬於公益拆遷,但這是政府部門主導的相關工作,所以一切的拆遷事由和與拆遷人進行協商的部分都由政府部門所設立的拆遷辦來進行相關的處理。由拆遷辦與拆遷人來進行協商具體的拆遷賠償數目。如果拆遷辦的賠償條件不能夠滿足拆遷當事人的要求,可以拒絕其進行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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