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給房租還是先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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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先給房租還是先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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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簽合同後試用


有的畢業生報到後和用人單位之間不籤合同,用人單位只是先試用着畢業生,實際上試用期應該包含在勞動合同之內。《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就是説無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也無論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固定期限的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企業應當最遲在員工開始為企業工作時就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員工最大的意義就是使員工在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時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和雙方約定的工資待遇、勞動崗位和職責、勞動條件等內容,有利於明瞭和維護員工和企業的權益。相當一部分企業利用勞動者的弱勢和勞動者勞動法律知識欠缺,以“試用期”為由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解聘員工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使員工手無“憑據”這兩個目的。

《勞動合同試用期有關法律問題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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