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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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不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包括票據種類的記載,票據金額的記載,票據收款人的記載和年月日的記載。
2、相對記載事項。是指除了必須記載事項外,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應記載的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可以記載,也可以不記載。記載的,按照記載的具體事項履行權利和義務;未記載的,適用法律的統一認定。例如,票據法規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這裏的“背書日期”就屬於相對記載事項。還有付款地和出票地。
3、任意記載事項。是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是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例如,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的不轉讓,其中的“不得轉讓”事項即為任意記載事項。
4、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是指除了據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外,票據上還可以記載其他一些事項,但這些事項不具有票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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