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委託貸款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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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委託貸款限額
擔保公司委託貸款限額
在之前,企業可以通過設立“委託貸款”一級科目,下設“本金”、“利息”、“減值準備”三個明細科目對委託貸款進行核算,但是在2007年實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取消了“委託貸款”會計科目,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並未單獨説明公司委託貸款的賬務處理,但《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規定,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1303貸款”科目改為“1303委託貸款”科目[2]。這説明,企業的委託貸款應設置科目單獨進行核算,而非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委託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計入投資收益,一般情況下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這是因為委託貸款在新會計準則下不再被定義為一項“投資”,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報為“投資收益”,從另一方面講,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對於“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定義和確認條件,因此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範範圍,鑑於委託貸款對於多數一般非金融企業而言並非主營業務,因此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潤表上應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列報;相應地,按税法規定計繳的營業税及附加在利潤表上列報於“營業税金及附加”項目中。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A公司於2007年1月1日,委託銀行發放貸款500萬元,在發放委託貸款的時候支付銀行手續費18萬元。銀行將這筆500萬的資金貸給B企業並按季進行結息,委託貸款的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6%。
那麼A公司的帳務處理如下:
1.匯出存款並支付相關的手續費
借:委託貸款5,000,000
財務費用------手續費180,000
貸:銀行存款5,180,000
2.每月月末企業計提利息
借:應收利息25,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25,000
3.銀行每季度末向B企業收回貸款利息(5,000,000×6%÷4=75,000),並按照《營業税》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税(75,000×5%=3,750)。銀行同時還要向A公司支付利息,該利息是扣除營業税後的數額(75,000-3,750=71,250)。收回利息後,A公司根據銀行轉來的相關的代扣税款通知單及相關原始憑證做相應的會計處理。
借:營業税金及附加3,750
貸:應交税金------應交營業税3,750
借:銀行存款71,250
應交税金------應交營業税3,750
貸:應收利息75,000
5.收回貸款本金時
借:銀行存款5,000,000
貸:委託貸款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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