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委託貸款法律規定是要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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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委託貸款法律規定是要怎樣的
擔保公司委託貸款法律規定是要怎樣的
擔保公司委託貸款法律規定是:
一、為了規範委託貸款業務活動,加強對信託投資機構的資金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二、金融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信託公司)的委託貸款,是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用委託人的資金,以信託公司的名義發放的貸款。
三、委託貸款的對象、用途、項目、期限、利率、受益人等均由委託人指定,其風險由委託人承擔。
四、委託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必須符合國家政策的規定。否則,信託公司不得接受委託。
五、委託貸款的期限必須在三個月或以上。
六、委託貸款未到期或到期後未收回,委託人不得要求信託公司返還部分或全部委託資金。
七、信託公司不得接受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基金會除外)的委託辦理委託貸款業務。
八、委託資金要先存後貸,先撥後用。委託存款未用部分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單位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繳存存款準備金。
九、信託公司對委託人到期應收回的委託資金和日常應收利息,必須先收後劃,不得墊付。
十、信託公司按委託的金額和期限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手續費率每月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三;付費方式、時間雙方協商確定。

一、信託公司違反本規定的,按違反金額處以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三次違反本規定的,並處停辦委託業務。

二、人民銀行計劃資金部門要加強對信託公司委託貸款業務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全面檢查或抽查。

三、經人民銀行批准經營委託貸款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也適用於本規定。

四、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解釋、補充、修改和廢止。

五、本規定從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符的,一律停止執行。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兑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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