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辦教育機構教師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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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民辦教育機構教師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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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用崗位 第一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學歷、職稱、能力,聘乙方的工作崗位為 。 第二條 聘用期間若乙方不能勝任現在的工作崗位,甲方可 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但不能調低乙方的基本工資。 二、合同期限 第三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合同期限為以下第 種: 1.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包含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3.完成一定工作任務合同:完成任務的標誌是: 。 三、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獲得乙方提供與其聘用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務; (四)根據有關規定,對乙方在聘用期內的工作實績進行考核並實施獎懲; (五)享受乙方為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所形成的作品、發明、 專利、技術成果等的知識產權所有權;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乙方的工作報酬,保障乙方應享有的工作待遇,並根據工作需要,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 (一)按時獲得勞動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二)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四)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五)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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